教建议〔2016〕第579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未成年犯落实九年义务教育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未成年犯义务教育是国家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做好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各级司法、教育、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推动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保障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基本建立。《监狱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对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地位、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为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部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明确要求尚未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要将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分别进行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上述规定中还对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材编写、师资配备、教学设施、经费保障等提出要求。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学籍是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学校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未成年犯在获刑时尚未建立学籍的,刑满后接收学校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已具有学籍的,可以参照在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与其所在学校协商,对于不愿转出的学生,原学校有义务为其保留学籍。刑满后,可申请回原学校或其他学校就读(包括下一教育阶段学校),其学籍所在学校应积极配合接收学校为其转接学籍,保持“人籍一致”。此外,设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的学校可以通过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申请学校(机构)代码,实施与普通中小学相同的学籍管理。2003年8月,公安部明确提出取消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问题。目前对于绝大多数未成年犯而言,由于在服刑时依照规定无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因此不存在刑满释放后重新恢复户口的问题。2003年8月前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未成年犯如何恢复户口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二是妥善解决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经费。根据《监狱法》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未成年犯管教所经费由国家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标准核定,由其统筹用于包括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等各项支出。2003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对监狱包括教学设施设备配套费、教育改造费等在内各项行政经费、生活费和业务费明确了相应的经费标准。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适当提高了监狱部分项目的经费支出标准,并较大幅度调增了罪犯教育改造费标准。同时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财力情况和监狱工作实际需要,自行调整确定本地区的实际执行标准。此外,为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及时、足额地按照标准对监狱拨款,中央财政安排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相关地区做好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内的监狱经费保障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也根据监狱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积极加大投入。未成年犯教学设施设备配套费及经常性经费相关支出,已纳入按标准核定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费、狱政设施维修经费等支出项目中。
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改造工作。1995年11月8日,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各地未成年犯管教所根据多数未成年犯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特点,大力开展未成年犯义务教育。按照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分级编班,统一编写教材,进行课堂化教学,分别开展了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有的还开设了音乐、绘画、工艺美术等特长班。同时,一些未成年犯管教所还注重加强对未成年犯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矫治。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秩序更加稳定,罪犯违纪率持续下降;教育教学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未成年犯整体素质提高,为刑满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经各级司法、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的多年努力,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5年,接受文化教育的罪犯共计289641人,其中参加扫盲教育人数为42270人,获得脱盲证书人数为25974人;参加小学教育人数为154570人,获得小学毕业证书人数为80833人;参加初中教育人数为92801,获得初中毕业证书人数为42394人。各地有关部门积极争取政策,加强沟通协调,部分省(区、市)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设立财政专项经费,参照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实行经费保障;部分省(区、市)司法部门与中小学联合,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设立学校。在工作实践中,江西、上海、四川、湖南、河南、宁夏等省(区、市)积极探索做好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方式方法,取得了较好成效。
四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从源头上减少青少年犯罪。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七五”普法规划明确要求“坚持从青少年抓起,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定和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今年7月,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近些年来,教育部会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明确了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内容、实施途径和保障措施。把法治教育内容纳入《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等德育课程中,在其他学科中也要求学习与学科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以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校园典礼为契机,观看法治教育影视片、组织模拟法庭、旁听司法审判、参观监狱和少管所等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教育主题活动,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教育校园文化氛围。
当前,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工作还存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近半数省份未能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总体规划,经费保障还有缺口,有关部门协作不够,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还存在漏洞和死角。下一步,司法、教育、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深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推动地方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促进监狱和管教所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沟通合作,将其教师培训纳入地方教师培训规划,合作开展教学教研活动,完善未管所学籍管理的相关措施。地方教育部门加强对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质量。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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