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469号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据统计,2008年至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快速增加,从884.7万人增到2012年的1393.9万人,年均增幅达14.3%。2013年至2015年随迁子女人数保持高位小幅波动,2015年为1367.1万人。国家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针对各时期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综合施策,努力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近年来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保持80%。另外,2015年各地政府为随迁子女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位83.1万个。
一、完善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法规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口随机频繁流动,数量巨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给随迁子女教育及输入地教育规划和学位供给带来了挑战。为此,国家不断完善随迁子女教育政策。一是建立完善“两为主”政策。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随迁子女教育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两为主”政策解决随迁子女教育。2015年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公办学校全部向随迁子女开放,努力实行就近入学,混合编班,统一管理。2016年《国务院关于统筹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又进一步提出,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二是建立完善“两纳入”政策,方便随迁子女入学。2012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形成“两纳入”政策。2014年印发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融入城市生活。三是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国发〔2016〕40号文件提出,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四是逐步完善“当地升学”制度。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开启了随迁子女在流入地考试升学的“破冰”之旅。2016年,除西藏外的30个省份有11.8万名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比2015年增长47%,各地初步实现了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政策要求。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从2015年起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2016年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已达26个。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当地升学”的政策体系,保障随迁子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经费共担机制。2006年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提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如生均公用经费资金中央与地方的负担比例,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校舍维修资金中西部为5:5,东部地区“以奖代补”,给予适当奖励。二是纳入流入地财政保障。国发〔2016〕40号再次强调各地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流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三是中央财政建立了“钱随人走”的随迁子女教育经费奖补机制。2007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发文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接收随迁子女数量情况给予适当奖补。2008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随迁子女奖补资金455亿元。2015年国务院发文进一步完善了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出中央“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形成了“钱随人走”的动态奖补机制。
三、增加城镇学位供给
国家要求各地适应城镇化发展,增加城镇学位供给,提高接纳随迁子女就学能力。一是做好城镇学校规划布局。《城乡规划法》明确要求根据城镇化发展战略、人口规模和分布统筹协调、合理配置城乡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用地布局,其中包括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国发〔2016〕40号要求各地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规划。二是保证城镇学校用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和相关标准,安排中小学校的用地布局。国发〔2016〕40号文件要求地方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不得随意变更。三是实行学校建设“交钥匙”工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要求将“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国发〔2016〕40号文要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和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国家持续实施“全面改薄”项目,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不断增加城镇学位供给,提高接纳随迁子女教育能力。四是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国发〔2016〕40号文件要求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使教师编制可以在城乡学校间按需流动,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
下一步,教育部将出台专门文件,推动各地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不断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提高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水平。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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