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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83号(教育类424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426号

  您所提的“关于规范托教机构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说,当前校外托管机构解决了很多家长后顾之忧,存在巨大市场需求,但同时也存在缺乏行业标准、监管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近年来,教育部与工商总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地方加强、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完善法律政策,优化制度环境。今年6月,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着力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2015年,教育部配合全国人大对《教育法》进行修订,在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松绑的同时,加强了对其监管;目前教育部正开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工作,拟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有关监管要求。民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重点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体制、内部治理、财务管理、活动准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人员的行为列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河南、湖南等地已出台规章制度,明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人员也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职称证等。

  二是开展联合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对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和托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扩大社会监督。对各类民办教育培训和托管机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进行处置。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民办教育培训和托管企业相关的投诉举报,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各地也集中开展了一些专项整治行动,比如2015年4月,浙江省苍南县开展专项整治,对县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存在非法接送车、是否未经审批擅自招收寄宿学生等进行了集中排查。2014年11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也对民办托管机构开展了集中专项整治。

  对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和托管机构,民政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2015年3月,民政部等10个部门建立了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力度,对一些行业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比如2016年4月,宝鸡市对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注销登记开展教学活动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整治。

  三是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近年来,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将托教机构纳入了消防安全检查范围,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依法责令改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工商等相关部门,发挥联合执法效能;对问题突出、托教机构无能力解决的重大隐患,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加强对托教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托教机构开展疏散逃生演练,不断提高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发动群众通过“96119”平台举报托教机构存在的火灾隐患,加强群防群治,切实防范托教机构火灾事故发生。

  2015年12月1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召开了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座谈会,提出了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立法要求,推动解决“小餐饮”、“小饭桌”等执法依据不足问题。各地针对近年来在校园周围托教机构出现的“托餐”经营模式,北京、辽宁、黑龙江、福建、山东、陕西、宁夏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出台了“托餐机构”或“小饭桌”的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明确了“托餐机构”或“小饭桌”的监管责任,制定了备案、登记等管理办法以及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食品原料和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学生到有食品安全资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到已纳入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视野的“托餐机构”或“小饭桌”就餐。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与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快出台有关法规政策,开展联合检查,规范托教机构管理,促进民办培训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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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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