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6〕第427号
您所提的“关于加强中小学课外培训市场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工商总局,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说,当前,中小学课外培训领域确实存在欺诈造假、唯利是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此,教育部高度重视。近年来,教育部坚持标本兼治,配合有关部门,在加强中小学课外培训市场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关于严把准入关。我国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企业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总体原则是“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对两类民办培训机构,工商、民政、教育、人力资源、文化、卫生、消防、城管等政府部门参与管理。今年6月,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对非企业的社会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对于企业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明确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实践中,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保安培训机构之外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于缺乏国务院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的法定依据,各地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政策执行标准不一,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较多困难。
在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大力推动下,各地积极探索,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各级审批机关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等严格核定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规模,明确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有些地方探索出一些较好的经验,比如山东临沂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认真论证和实地考察,凡是达不到办学条件的,一律不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关于公示相关信息。2015年,教育部以文件、简报等形式推广了上海、重庆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制度、信息公开等方式在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监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要求各地学习借鉴。比如,上海市依托“上海教育”网开设了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扩大社会知晓率,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有资质、有质量、办学规范的民办培训机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关于加强日常监管。对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或托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扩大社会监督。对各类民办托管机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进行处置。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民办教育培训企业相关的投诉举报,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各地也集中开展了一些专项整治行动,比如2015年4月,浙江省苍南县开展专项整治,对县内民办托管机构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存在非法接送车、是否未经审批擅自招收寄宿学生、是否超范围办学等进行了集中排查。对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民政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2015年3月,民政部等10个部门建立了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力度,对一些行业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比如2016年4月,宝鸡市对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注销登记开展教学活动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进行了专项整治。
四、关于提供项目资助。您在建议中提到关于以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课外培训机构开展中小学生课外实践活动,“十三五”期间,教育部将大力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对公益性校外活动场所进行活动补助、能力提升和人员培训。但对于如何以项目形式对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资助,支持其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课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加快出台有关法规政策,促进民办培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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