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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410号(教育类151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139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体制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政策措施

  2008—2012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增速较快,年均增长14.3%。2013—2015年农民工随迁子女总量基本保持稳定,2015年为1367.1万人,占义务教育学生总数近10%,其中61%分布在东部地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都明确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一是不断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升学政策。在“两为主、两纳入”(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政策基础上,《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要求各地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学的比例保持在80%,2015年天津、河北、山东、辽宁等19个省(区、市)90%以上的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除广东以外的30个省份,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达到88.1%,接近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升学政策也不断完善,从2013年起,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人数逐年增多,2016年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份解决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问题,共有11.8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报名参加高考,比2015年增加47%。

  二是保障城镇学位供给。《义务教育法》《城乡规划法》对合理规划设置义务教育学校提出了明确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明确了用地布局、学校规模、服务半径、班额人数、教师使用面积等方面的指标、标准。《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各地同步建设城镇学校,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教育部还启动实施了消除大班额计划印发专门文件,指导各地做好消除大班额规划工作。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措施,解决城镇教育资源紧张问题,河南、山东等地省政府发文部署消除大班额工作,湖南省、江苏省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地都通过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形式,出台了保障学校用地和规划建设的条例。

  三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随迁子女专项奖补资金,至2015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励资金454.74亿元。地方政府也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如北京市、区两级财政2008-2013年共投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全部纳入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范围,逐步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有力促进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

  二、关于按比例分级承担公共教育经费

  2008年,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实施暂行办法》明确了采取因素法安排奖励资金,包括各地城市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总人数、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外省迁入学生数占本地户籍学生数的比例以及各地财政投入、服务管理等因素,同时指导各地将资金向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条件薄弱的城市公办学校倾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出台后,把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全部纳入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范围,其中对于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担教育经费作出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此外,对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也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及中部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为8∶2,中部其他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中西部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对东部农村地区,中央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地方建立,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三、关于实施“流动编制”教师聘用改革

  《若干意见》要求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各地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各地在统筹城乡师资配置的同时,因地制宜创造了许多有益经验,如山东省设立教师编制临时周转专户,按照教师“退补相当”原则,解决总体超编但学科结构性缺员问题。

  四、关于促进公共教育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机构,2012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正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研究制订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以更好地推动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2015年,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服务方式为随迁子女提供学位83.1万个。

  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将进一步强化随迁子女流入地政府责任、健全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改善随迁子女教育管理、创新随迁子女教育体制机制,更好地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在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时还将进一步研究吸纳,推动各地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

  感谢您对基础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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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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