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6〕第2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权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府投入和支持力度
2008—2012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增速较快,年均增长14.3%。2013—2015年农民工随迁子女总量基本保持稳定,2015年为1367.1万人,占义务教育学生总数近10%,其中61%分布在东部地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都明确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一是不断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升学政策。在“两为主、两纳入”(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政策基础上,《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要求各地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学的比例保持在80%,2015年天津、河北、山东、辽宁等19个省(区、市)90%以上的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除广东以外的30个省份,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达到88.1%,接近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升学工作扎实推进,从2013年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人数逐年增多,2016年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份解决了随迁子女高考问题,共有11.8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报名参加高考,比2015年增加47%。
二是扩大城镇学位供给。《义务教育法》《城乡规划法》对合理规划设置义务教育学校提出了明确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明确了用地布局、学校规模、服务半径、班额人数、教室使用面积等方面的指标、标准。《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各地同步建设城镇学校,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教育部还启动实施了消除大班额计划,印发专门文件指导各地做好消除大班额规划工作。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措施,解决城镇教育资源紧张问题,河南、山东等地省政府发文部署消除大班额工作,湖南省、江苏省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地都通过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形式,出台了保障学校用地和规划建设的条例。
三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随迁子女专项奖补资金,2015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励资金454.74亿元。地方政府也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如北京市、区两级财政2008-2013年共投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全部纳入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范围,逐步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有力促进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充分考虑到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实际困难,予以资金和政策倾斜”。一直以来,中央财政倾斜支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如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及中部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为8∶2,中部其他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中西部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对东部农村地区,中央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地方建立,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此外,正在组织实施的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实施范围也是以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为主,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主,兼顾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等贫困地区。
二、关于强化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协同机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随迁子女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目前,各省份都出台了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政策,一些随迁子女集中流入的市、县(区)还结合实际出台了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各省份在保障随迁子女入学,特别是在加强城镇学校规划建设、保障学位供给和财政保障方面形成了各部门协同合作的有效工作机制。上海、北京等地还建立了人社、公安等部门参与的随迁子女入学资格审核工作机制。
在统筹教师编制方面,《若干意见》要求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各地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此外,各地在统筹城乡师资配置的同时,因地制宜创造了许多有益经验,如上海市在公办教育资源确实不能满足随迁子女教育需求的城郊结合地区,将符合基本办学条件的学校经过办学设施改造后纳入民办教育管理,政府给予办学设施改造经费,并每年按照基本办学成本补贴办学经费,既实现了随迁子女的免费就读,又解决了公办学校师资不足问题。山东省设立临时周转编制专户,按照教师“退补相当”原则,解决总体超编但学科结构性缺员问题。
三、关于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国务院推动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全部纳入了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范围,对包括随迁子女在内的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委员们提出的要对流动人口子弟学校和教师进行倾斜支持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事实上,通过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专门的流动人口子弟学校已经很少了。如上海市从2007年开始,由政府投入对272所随迁子女简易学校进行改造升级或撤并规范,共审批建成了158所民办小学,市政府每年每校给予50万元办学设施改造经费,并按照基本办学成本补贴办学经费(含教师待遇和公用经费,2014年达到生均5500元),目前这些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稳定、校园安全和谐,得到了家长社会的普遍认可。对于极少数地方仍存在的打工子弟学校,教育部还将在有关文件中进一步提出要求,推动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加大帮扶力度,提高办学水平。
四、关于加大社会援助力度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机构,2012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正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研究制订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以更好地推动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2015年,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服务方式为随迁子女提供学位83.1万个。
委员们提出携手帮扶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教育部高度重视随迁子女的教育融合工作,要求将随迁子女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综合各地情况总体来看,目前已经进入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都享受了与当地户籍学生同样的受教育机会,学校教育都是一视同仁的。各地积极开展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活动,如北京市开展了社会大课堂活动,统筹市、区两级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等资源单位1000多家,对包括随迁子女在内的中小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教育部还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社区和城市。
五、关于规范学籍管理
2013年,教育部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建立了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并要求不得将学籍作为随迁子女入学的条件。2014年初步建成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全国联网试运行。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可全面、及时掌握随迁学生的准确情况,为方便随迁子女学籍转接、加强教育经费监管、开展学生资助提供支撑。电子学籍系统建成后,每个学生在全国只有一个唯一的学籍号,终身不变。转学手续全部通过网络完成,非常便捷,自2014年至今学籍系统共为包含随迁子女在内的1200多万学生提供了转学服务,最快转学从广东到河南8小时完成全部手续。
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将进一步强化随迁子女流入地政府责任、健全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改善随迁子女教育管理、创新随迁子女教育体制机制,更好地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你们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在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时还将进一步研究吸纳,推动各地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
感谢你们对基础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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