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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15号(教育类020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22号

  您提出的“关于在城乡结合部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2008—2012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增速较快,年均增长14.3%。2013—2015年农民工随迁子女总量基本保持稳定,2015年为1367.1万人,占义务教育学生总数近10%,其中61%分布在东部地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都明确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一、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近年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2012年以前,强调“两为主”;第二,2012年提出“两纳入”;第三,2015年提出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此外还积极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一是提出“两为主”政策。200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解决的方式。2010年制订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强调坚持“两为主”。

  二是进一步提出“两纳入”政策。2012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推行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明确了保障措施。2014年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

  三是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2014年7月国务院部署户籍制度改革,2016年1月1日,《居住证暂行条例》施行,明确要求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若干意见》重申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要求各地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在全国随迁子女持续增加的情况下,近年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学的比例保持在80%,2015年天津、河北、山东、辽宁等19个省(区、市)90%以上的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除广东以外的30个省份,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达到88.1%,接近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四是完善随迁子女中考、高考政策。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政策。目前除西藏外,其他省(区、市)都已出台政策,明确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考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在当地参加高考的规定。从2013年起,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人数逐年增多,2016年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份解决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问题,共有11.8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报名参加高考,比2015年增加47%。

  二、加强供地保障和学校规划建设,增加城镇学位供给

  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问题,政策是依据,学位是关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城乡规划法》明确要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该统筹协调、合理配置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科学规划教育科研等各类用地布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和相关标准,安排中小学规模和相关规定,安排中小学校的用地布局。《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明确了完全小学、完全中学的服务半径、学校规模、班额人数、教师使用面积等指标、标准。为贯彻国家要求,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如湖南省、江苏省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地都通过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形式,出台了保障学校用地和规划建设的条例。

  二是加强城镇学校建设投入。为了合理增加城镇学校学位供给,满足随迁子女就学需求,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将“妥善解决县镇学校大班额问题”纳入全面改薄项目,中央财政下拨专项资金,支持各地采取新建、扩建、改建等措施,对县镇义务教育薄弱学校进行改造。河南省政府印发文件,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按照规定减免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相关费用,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城市学校建设的政策,从土地出让收益金中计提10%的教育资金全部用于教育。山东省政府出台文件,省、市、县(市、区)政府逐级签订责任书,推动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要求统筹安排学校建设用地,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新增用地指标、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优先用于解决大班额问题,设立临时周转编制专户解决教师编制不足问题,同时从2015—17年,省财政安排20亿元以上,用于奖补各地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建设费用。

  三是明确同步建设城镇学校的相关要求。《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各地同步建设城镇学校,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在规划和土地上,要求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在教师编制上,要求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学校需要。《若干意见》还提出了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等重点举措,教育部已经印发通知,指导各地做好消除大班额规划工作。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随迁子女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一是设立随迁子女专项奖补资金。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2008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提出“中央财政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2008至2015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励资金454.74亿元。地方政府也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如北京市、区两级财政2008-2013年共投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

  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就学。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2015年,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服务方式为随迁子女提供学位83.1万个。

  三是将随迁子女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全部纳入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范围,逐步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有力促进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

  四、完善教育管理,促进教育公平

  一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义务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和校际教育差距,明确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到2015年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65%;到2020年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95%。2011和2012年,教育部与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署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构建中央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机制。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建立了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主要从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17项指标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评估,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1302个县(市、区)通过督导评估认定,上海、天津、北京、浙江、江苏等省份所有区县全部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

  二是促进教育融入。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教育部积极推动各地各校对随迁子女与城镇学生混合编班,在教育教学中一视同仁,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

  三是方便学籍转接。2013年,教育部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建立了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2014年初步建成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全国联网试运行。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可全面、及时掌握随迁学生的准确情况,为方便随迁子女学籍转接、加强教育经费监管、开展学生资助提供支撑。电子学籍系统建成后,每个学生在全国只有一个唯一的学籍号,终身不变。转学手续全部通过网络完成,非常便捷,自2014年至今学籍系统共为包含随迁子女在内的1200多万学生提供了转学服务,最快转学从广东到河南8小时完成全部手续。

  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将进一步强化随迁子女流入地政府责任、健全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改善随迁子女教育管理、创新随迁子女教育体制机制,更好地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较多,建好城乡结合部学校对于保障随迁子女就学具有重要意义,《若干意见》要求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2016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提升中西部教育发展水平。国家和各省份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中,已将城乡结合部学校的建设作为重点,统筹进行考虑。我们在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时还进一步研究吸纳您的建议,推动各地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

  感谢您对基础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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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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