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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3097号(教育类295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203号

  您提出的《关于在西部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中加入通识课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课程、教学是立德树人的重要环节,考虑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城乡地区教育差异,教育部一直高度重视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化课程改革,加强对各地课程、教学实施的指导。

  一、建立以转变教育理念为目的的帮扶机制

  1.实施西部教学改革支持活动。2016、2017年,教育部在青海、贵州、甘肃、西藏四省区试点开展西部教学改革支持活动,组建专家指导组,组织首届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前往四省区进行传帮带,发挥国家级专家团队和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单位和专家作用,支持西部地区更新教育理念,促进获奖成果和西部地区学校共同改革、共同发展,得到四省区的高度欢迎,取得了显著效果。

  2. 实施上海1+11基础教育互助成长计划。2016年,在全面总结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经验基础上,推动上海市与湖北、青海等中西部地区7个省(区、市)11个地(市、州)开展“1+11”基础教育互助成长行动计划。上海市遴选出60余项优秀教学成果,为11个地(市、州)230余所学校进行点对点、校对校的指导,促进共同发展。

  3.推动实施各领域教育扶贫结对帮扶行动。在县域内实施城区优质幼儿园对口帮扶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市域范围内实施优质义务教育学校对口帮扶农村薄弱义务教育学校,鼓励东部地区开展义务教育结对帮扶。在省域内实施职业教育对口帮扶外,组织东部地区职教集团对口帮扶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州、盟)职业教育发展。依托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对口帮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高校。

  4.重视教师教研培训对口帮扶。根据《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8〕27号)文件要求,要建立城乡学校“手拉手”对口支援关系,广泛开展对口帮扶活动,推进城镇学校教师定期轮流到乡村学校任教,鼓励城乡间学校采取同步教研、共享优质教学资源等多种方式,转变教师教育理念,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5.加大乡村地区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为加大对乡村学校运用信息化教学教研的帮扶力度,教育部组织编制了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规范,推动农村学校“互联网+教育”发展,95%的学校接入了宽带。目前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2000余万份基础教育资源检索和下载,免费提供给全国中小学使用。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将优质数字教育资源通过卫星和宽带网络播发到全国农村中小学校,包括西部。利用“互联网+教育”方式,帮助教师转变教育理念,提高乡村学校教育水平。

  二、统一设置中小学课程

  2001年,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启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同年,研制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2003年,研制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课程设置方案适用于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要求各地必须开齐开足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这些必修课程既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也包括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科学(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您提案中指出一些学校没有开设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这一做法与国家课程设置方案要求不符,对此,教育部将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课程实施的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学校开齐开足所有规定课程。同时,教育部还将加大课程实施监测力度,以监测促实施。

  当然,有些地区的学校由于相关学科师资缺乏,导致个别课程无法开齐开足,对此,教育部将支持、指导省级教育、编制、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尽快缓解相应师资短缺问题。

  三、多种形式强化教学指导

  1.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要求推动各地发挥中心学校统筹、辐射和指导作用,统一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管理,推进教师集体教研备课,并建立相应的政策支持机制。

  2.正在研究制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系统推进义务教育课程、教学、考试评价、招生制度等关键领域改革,激发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活力,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实施义务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着力提升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组织开展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推进优秀教学成果在农村中小学的推广应用。

  3.继续推进实施“国培计划”,不断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加强教研部门建设和指导,及时传播先进的教学理念。

  四、完善教师评价体制

  国家对在西部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倾斜政策。2015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开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序列,并设置了正高级职称。同时,《指导意见》提出要确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评价导向,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改革创新评价办法,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要求各地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各地均出台了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措施,强调申报高级职称需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等。

  2018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3号),也强调了对于“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农村中小学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目前部分省份已有类似做法,如广西、青海等省份规定,长期在乡村任教人员,评聘高级教师职称时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等。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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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建(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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