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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2397号(教育类228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244号

  您《关于推广实施中小学秋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2013〕10号)规定:“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规定:“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

  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规定了小学和初中的课时总数和各年级周课时数,划分了每学年教学时间和学校机动时间;《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对普通高中教学时间安排也做了相应规定。

  由于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考虑到各地和学校的地域特点、办学条件等存在一定差异,教育部赋予地方和学校合理而充分的教学管理自主权。在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完成好正常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对每学年的教学和放假时间做出具体安排。2016年,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要求将研学旅行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灵活安排研学旅行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在保证中小学校完成国家规定课程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探索安排放春假和秋假。如:浙江省杭州市自2014年起在全国率先进行中小学春、秋假试点,在每学年总教学时间不变的前提下,推行春假、暑假、秋假和寒假。春假时间为“五一”前后两周,暑假时间为7月中旬到8月底,秋假时间为11月的第一周,寒假时间为农历除夕前5天和除夕后15天。在春秋假期间,学校通过组织游学、旅行、参观、考察等形式进行社会实践,教师们可以休息、备课或家访。浙江省嘉兴市自2015年起,推行普通高中“学段制”的教学安排,各高中学校在原有寒暑假的基础上,增加春假和秋假,相应缩短寒暑假时间。

  由于学校假期调整涉及社会、家庭等方方面面,从近些年探索情况看,大部分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均持积极而谨慎的态度。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春秋假,还需要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研究,深入评估。教育部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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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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