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24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薪资+津贴+交通补助”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师的待遇问题。先后出台多项政策逐步完善农村教师的薪资结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一是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规定,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
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同时指出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标准可高定1至2级。二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
担。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了绩效工资方案向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倾斜的具体办法。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例如,在绩效工资中设立专门的农村学校补贴,或者划出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教师等。农村教师补贴考虑农村学校边远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工作条件等艰苦程度,设立不同的标准,向条件最为艰苦的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学校倾斜。通知同时强调,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因此,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交通补助项目,解决部分教师因居住地与教学点距离较远而产生的交通费较高的问题。四是2013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各地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农村教师生活、交通等情况,积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截至2015年12月底,22个省份的699个连片特困地区县中,共有573个县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受益教师104.4万人。2015年,各实施县共投入补助资金34.4亿元,各地平均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62元。2016年中央财政核拨综合奖补资金29.8亿元,对各地2015年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奖补。五是2015年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对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提出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分工,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属于地方事权,应由地方财政保障。但考虑到部分地方财力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比较困难,目前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地方津贴补贴发放予以适当补助;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通过工资性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同时要求省级政府要加大对省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地方津贴补贴足额发放。
您关于建立“薪资+津贴+交通补助”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已经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对农村教师工资待遇的倾斜政策,使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得到更好保障。
二、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周转宿舍”的乡村教师生活条件保障机制问题
按照我国目前的住房制度,城镇住房制度基本框架是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同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农村住房则实行以“一户一宅”为特征的宅基地供应政策,由农村村民自主建房。农村学校教师确实是特殊的群体,居住生活在农村,不同程度存在着周边无商品房可买,又没有宅基地的问题。据我们对基层学校的调研,有些地方由教师自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有些地方是学校组织在校内或周边统一建设教师住宅。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专门针对农村学校教师住宅问题的政策。
关于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周转房,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教育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建设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的任务。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12月印发了《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覆盖中西部2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纳入1485个县的2万多个项目。周转宿舍重点为“特岗”教师、支教和交流教师及离家较远的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提供
保障条件。到2015年,共安排中央投资160.4亿元,支持建设了28.4万套教师周转宿舍。“十三五”时期,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大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力度,继续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二期),为生活困难的部分教师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努力解决农村教师的周转住房问题。
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您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周转宿舍”的乡村教师生活条件保障机制的建议,对吸引和保障农村教师长期从教有积极意义,在上述政策中已经有所体现。在国家现行住房制度体系框架内,妥善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相关支持措施。目前,山东等一些地区已经在积极探索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的措施,我们将关注地方好的经验,加强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您的有关建议,我们将予以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育部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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