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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6040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361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教师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教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实绩的贡献,是收入分配中可调整的部分,由国家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各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津贴补贴主要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均由国家统一制订,中小学教师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主要有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

  教龄津贴于1985年建立,曾经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发挥了较大作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了工龄工资项目,事业单位薪级工资中已体现工龄因素,但考虑到教育事业的特殊性保留了教龄津贴。目前,中小学教师还享受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工资倾斜政策。2014年10月1日,国家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提出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随着这项机制的落实,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倾斜力度将继续加大。

  您提出的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建议,有利于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但该建议涉及工资制度的调整,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社部、财政部负责。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相关研究工作。

  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8月4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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