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34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教师乱补课行为实施立法严格依法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是不履行教师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破坏教育公平,损害教师和教育行业声誉,社会反映强烈。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都予以了明确禁止。《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将给予处分”。
对于这一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教育部旗帜鲜明予以反对、毫不手软坚决查处。2015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对有偿补课问题开展重点整治,列出了六种严禁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公开和畅通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各省级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重点内容,开展专项督查。依法依规对一批顶风违纪的教师有偿补课案件进行查处,指名道姓的通报、曝光,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力地净化了教育行风。
下一步,教育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推动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文件要求,通过专项治理、重点督查等措施,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同时,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免费学习辅导、假期义务值守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中提升专业素质和社会服务能力,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道德情操,用爱心奉献,引领社会风尚。
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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