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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2958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15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增加教育投入以及增加教师储备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理确定师范生招生规模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提出,完善师范生招生制度,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自2007年启动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以来,教育部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统筹安排6所部属师范大学年度招生计划。9年来,累计培养免费师范生5.4万余名。其中,90.53%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充分发挥了对各地师范生培养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2015年,全国共招收各类师范生(含学前教育专业)94.13万人。其中,本科师范生招收34.33万人、专科师范生招收17.62万人,本专科师范生招生人数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16.2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全面二孩”政策放开等因素,推动各地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师范生招生规模与结构。

  二、关于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编制

  2012年,教育部等四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严禁挤占、挪用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师。2013年,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为幼儿园教师配备提供了依据,进一步规范了各类幼儿园的用人行为,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幼儿接受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目前,浙江、安徽、山东、广东、广西、陕西等省(区)已出台了当地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贵州、云南等省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了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其他省(区、市)也正在进行调研论证。2014年,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将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并提出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学、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截止到2015年底,全国已有10个省份统一了标准,有25个省份的小学教师配备和24个省份的初中教师配备达到国家编制标准。多地还通过实行附加编制、机动编制,采用师生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等方式,在编制核定中向农村学校倾斜,保障农村学校教学需要。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加大中小学教师培养力度,积极指导各地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试行)》等,健全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督查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及时补足配齐幼儿园和小学师资。

  三、关于保障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正式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百分之四”。此后,我国一直为实现4%的目标不懈努力。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出台了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等一系列重大政策。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达2.2万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首次超过4%。其中,在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中,财政性教育经费所占的比重超过80%;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所占比重接近90%;在全国公共财政支出中,财政教育支出所占比重超过16%。2012年以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已连续超过4%,达到了国际标准。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巩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为推动我国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经费支持。

  感谢你们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8月31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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