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321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171号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和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推行校长职级制”。正如您提到的,上海、中山、潍坊等地先后进行了校长职级制的改革试点,取得了很多经验。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构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1+X”制度体系,制定分行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组部牵头,教育部配合,正在研究制定《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作为“1+X”配套文件之一。《暂行办法》在完善校长负责制,加强中小学党建,明确领导人员任职条件和资格,改革选拔任用办法,积极推行聘任制,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将作出规定。《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积极推进分类考核,加强过程性考核评价;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对领导人员多维度的评价机制。《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全面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深化中小学领导人员的管理改革。

  同时,您提出的校长职级制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职级缺乏统一序列、相关制度还不配套等问题确实存在,有些涉及机制体制障碍,需各部门协同推进,教育部正在委托相关单位开展“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研究”,将围绕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下一步,教育部将结合《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研制,根据“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研究”成果,会同相关部门研制推行校长职级制相关指导意见,推动校长职级制顺利实施。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8月31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于淼)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