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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5665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327号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解决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教师乘车难乘车贵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西部农村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师的待遇问题。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以解决乡村教师生活难、交通难等具体问题。一是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指出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标准可高定1至2级。二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2011年7月起又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进行了大幅度上调。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了绩效工资方案向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倾斜的具体办法。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例如,在绩效工资中设立专门的农村学校补贴,或者划出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教师等。农村教师补贴考虑农村学校边远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工作条件等艰苦程度,设立不同的标准,向条件最为艰苦的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学校倾斜。通知同时强调,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因此,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交通补助项目,解决部分教师因居住地与教学点距离较远而产生的交通费较高的问题。四是2013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各地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农村教师生活、交通等情况,积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截至2015年12月底,22个省份的699个连片特困地区县中,共有573个县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受益教师104.4万人。2015年,各实施县共投入补助资金34.4亿元,各地平均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62元。2016年中央财政核拨综合奖补资金29.8亿元,对各地2015年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奖补。五是2015年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对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提出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再次强调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以上政策为提高乡村教师收入水平,从根本上解决乡村教师“交通难”等问题提供了待遇保障。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分工,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属于地方事权,应由地方财政保障。但考虑到部分地方财力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比较困难,目前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地方津贴补贴发放予以适当补助;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通过工资性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同时要求省级政府要加大对省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地方津贴补贴足额发放。

  您关于“中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出台政策,加大西部农村教师交通补贴”的建议对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继续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任教有重要意义,在上述政策中已充分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好国家对西部地区乡村教师工资倾斜政策,使更多西部乡村教师受益。

  感谢您对西部地区农村教育事业的关心!

  教育部

  2016年8月31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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