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35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及财政预算单列发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新的班主任津贴标准,明确要求地方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三分之一以上标准予以保障”问题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教计字〔1979〕489号),设立普通中小学班主任津贴项目,明确了津贴标准。1988年,原人事部、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88〕23号)下发之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班主任津贴标准,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待遇,吸引更多优秀教师积极从事班主任工作,现行政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对班主任老师的政策倾斜。一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纳入绩效工资后,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和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在内部分配时向班主任倾斜。有的地方和学校在发放班主任津贴的基础上,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班主任,还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进一步给予奖励。从全国范围看,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后,进一步体现了对班主任待遇的倾斜,班主任津贴标准得到了较大幅度提高,更好地发挥了对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奖励性津贴按政策规定应当由各地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调控。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你们关于“制定新的班主任津贴标准,明确要求地方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三分之一以上标准予以保障”的建议有利于提高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但该建议涉及到国家工资政策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相关政策。
二、有关“明确班主任津贴经费的来源为县区(市)级财政预算单列,由各县区(市)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指定的标准筹措”问题
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班主任津贴是绩效工资的一部分,将其列入财政预算,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提高班主任津贴对增强班主任工作岗位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到“财政单列”以及“由各县区(市)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指定的标准筹措”问题,同样涉及到工资政策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完善教师津贴补贴制度。
三、关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问题
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指出,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班主任津贴是绩效工资的一部分,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在考核的基础上,主要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2008年1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指出,应科学制定绩效考核的内容,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同时明确,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的机制与方法,规范考核程序,健全考核组织。不断完善绩效考核载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地继续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包含班主任津贴在内的绩效工资考核评价体系。
四、关于“加强班主任津贴工作的督察与问责”问题。
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强调,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你们关于“加强班主任津贴工作的督察与问责”的建议对保证班主任津贴发放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进一步提升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有重要意义,在上述文件中已经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配合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包含班主任津贴在内的国家绩效工资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保障并不断提高包括班主任在内的广大教师的收入水平。
感谢你们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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