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366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388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与当地最低工资待遇的对比机制问题

  目前,全国中小学实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度。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规定,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教师职业的尊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文件明确规定,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津贴补贴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均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

  按照要求,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

  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分工,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属于地方事权,应由地方财政保障。但考虑到部分地方财力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比较困难,目前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地方津贴补贴发放予以适当补助;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通过工资性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同时要求省级政府要加大对省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地方津贴补贴足额发放。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多项倾斜政策提高乡村中小学教师待遇。一是根据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1至2级。二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并随着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调整而调整,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解决。该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教师。另外,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例如,在绩效工资中设立专门的农村学校补贴,或者划出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教师等。四是2013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各地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农村教师生活、交通等情况,积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截至2015年12月底,22个省份的699个连片特困地区县中,共有573个县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受益教师104.4万人。2015年,各实施县共投入补助资金34.4亿元,各地平均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62元。五是2015年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对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明确规定,“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提出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指出,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强调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随着这些政策的实施,教师的工资待遇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收入将会得到更大的提高。你们关于“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与当地最低工资待遇的对比机制”问题,由于该建议涉及到国家工资制度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向有关部门积极反映你们的建议,针对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教师工资政策,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使教师工资待遇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数额的问题

  教龄津贴于1985年建立,曾经对提高中小学等单位工资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发挥了较大作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了工龄工资项目,事业单位薪级工资中已体现工龄因素,但考虑到教育事业的特殊性保留了教龄津贴。目前,中小学教师还享受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工资倾斜政策。国办发〔2015〕3号文件提出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随着这项机制的落实,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倾斜力度将继续加大。

  您提出的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建议,有利于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但该建议同样涉及工资制度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相关研究工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收藏
(责任编辑:李娜)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