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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525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102号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规范学校和教师校外补课乱象的建议”收悉,经商工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治理有偿补课问题

  正如代表所说,近年来,一些社会问题和教育问题交织,催生了不同形式、不同性质的补课问题。对于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和参与有偿补课,教育部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监督查处、开展专项治理等,深化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治理。

  2008年,《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教师〔2008〕2号)明确提出,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014年,《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都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2015年,教育部制定并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对有偿补课问题开展重点整治,列出了六种严禁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各省级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重点内容,开展专项督查。依法依规对一批顶风违纪的教师有偿补课案件进行查处,指名道姓的通报、曝光,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力地净化了教育行风。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推动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文件要求,通过专项治理、重点督查等措施,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同时,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免费学习辅导、假期义务值守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中提升专业素质和社会服务能力,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道德情操,用爱心奉献,引领社会风尚。

  二、关于社会培训机构管理问题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高速发展,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数量快速增长,有效缓解了教育资源紧张局面,也满足了群众的多元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教育部等部门对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和开展活动的民办学校等教育机构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其场地设施、人员及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对于大量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校外辅导、补课等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了监管。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即时信息等,加强各类经营主体的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抓紧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会签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现对工商和其他部门监管领域内的民办教育培训企业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合力加强民办教育培训企业的日常监管。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支持和促进依法设立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学校等教育机构发展,配合工商总局等部门依法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强化消费维权、受理和依法处理民办教育培训企业相关投诉举报、妥善解决消费纠纷的有关工作,引导民办教育培训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保护广大群众利益。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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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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