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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78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572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切实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相关津贴标准问题

  关于班主任津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班主任是中小学校的重要岗位,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职责。国家于1979年设立班主任津贴,1988年对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纳入绩效工资后,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和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在内部分配时向班主任倾斜。从全国范围看,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后,进一步体现了对班主任待遇的倾斜,班主任津贴标准得到了较大幅度提高,更好地发挥了对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关于特级教师津贴。1978年,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建议国家建立了特级教师制度。当时,教育部、原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8〕教普字1352号)规定,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采取补贴办法,小学特级教师每月20元,中学为30元。后经历次调整,目前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为300元。

  教龄津贴于1985年建立,曾经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发挥了较大作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了工龄工资项目,在事业单位薪级工资中体现工龄因素,但考虑到教育事业的特殊性保留了教龄津贴。目前,中小学教师还享受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工资倾斜政策。2014年10月1日,国家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提出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随着这项机制的落实,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倾斜力度将继续加大。

  根据现行中小学岗位绩效工资政策,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仍按原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你们关于提高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和教龄津贴等标准的建议,有利于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但这涉及国家工资政策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关于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问题

  《教师法》规定,各地要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近年来,不少地方已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1994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部门予以保障;《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规定,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分级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黑龙江省注重农村教师的医疗保险,建立农村教师定期体检制度,费用由政府承担;四川省建立乡村优秀骨干教师定期体检制度,为乡村优秀骨干教师就医提供优惠政策和方便条件等。由于我国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教师的定期体检制度尚不健全。

  你们关于“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的建议,是造福广大教师,有利于教育长远发展的民心工程。下一步,教育部将推广和宣传各地好的做法,积极督促各地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关心教师身心健康,使教师体检制度化,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医疗保障水平,从而真正提高教师的健康水平。

  三、关于教师应享有同公务员同等的医疗待遇、住房优惠等问题

  关于医疗待遇。《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199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我国已建立覆盖所有从业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教师与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相同的政策。随着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公务员将同教师一样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同样的医疗待遇。

  关于住房优惠。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下发后,我国逐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供应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此后,公务员、教师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停止了低租金福利分配住房。目前,有支付能力的教师,可以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教师,可以按规定申请租住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四、关于教师培训经费保障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教师培训工作。《教师法》规定,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是教师的权利。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规定:教师培训费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启动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以农村教师为重点,采取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转岗教师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进行专项培训,推动各地大规模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5年来,中央财政共安排专项经费约64亿元,培训幼儿园、中小学教师766万人次。

  2015年出台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明确要求,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和支持全员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整合高等学校、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指导和监督各地落实好教师培训经费,为提高教师素质提供有力保障。

  五、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有关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教师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教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你们关于教师绩效工资应纳入预算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全额到位的建议,涉及国家工资政策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我们将向有关部门积极反映你们的建议,针对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教师工资政策,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使教师工资待遇得到更好的保障。

  六、关于强化校长责任制,扩大学校自主权问题

  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财教〔2006〕5号)明确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可以用于教师培训,校长可根据本校实际统筹安排。2008年,国务院印发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要求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这有利于充分发挥校领导班子的作用,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你们关于“强化中小学校长责任制,简政放权”的建议有利于提高校长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目前,教育部正积极配合中央组织部研究起草《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充分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中小学领导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将成为文件的重要内容。你们的建议教育部将在文件研制过程中予以统筹考虑。

  感谢你们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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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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