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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536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103号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助力民办学校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民办学校教师事业编制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保障问题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03年9月和2004年4月开始分别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事业编制是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服务范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从严从紧原则核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额。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令第18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民办学校作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工作人员规模应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如给民办学校教师核定事业编制,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须由中央编办、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决定。下一步,教育部将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您的建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相关政策研究。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首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社会办学力量较为活跃的高等教育领域,2007年公布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还再次强调,民办高校应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2012年6月出台的《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提出,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强调,民办学校应依法聘用教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按规定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拟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现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若干意见》及其配套细则旨在系统谋划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制度框架,推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构建差别化鼓励扶持制度体系,营造更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提出建立政府、学校、教师合理分担的民办教师社会保障机制,鼓励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就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职称、培训等方面提出要求。

  您关于“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保障”的建议对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工作有重要意义,已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的《若干意见》中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在政策出台后,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要求,保证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

  二、关于民办学校有条件地共享公办教师资源

  教发〔2012〕10号文件提出,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目前国内也有部分地方和单位采取对口援建、交流支教等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灵活机制,抽调公办学校师资力量弥补民办学校师资不足,扶持民办学校发展。

  为规范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的薪酬问题,2012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第18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您关于“民办学校有条件地共享公办教师资源。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允许闲置的公办优质教师资源到民办学校发挥余热”建议对促进民办学校教育水平提升有积极意义。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您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研,促进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人才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三、关于保障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和学习、培训、教龄计算等合法权益问题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政策上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教龄工龄计算等方面享受同等权利。一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教职工同等权利。二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三是《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自主办学权。四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已有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五是教发〔2012〕10号文件提出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六是国发〔2012〕41号文件强调,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您的建议对提升民办学校教师积极性、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规定有积极意义。教育部也正在推进《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的修订工作,并着手清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配合做好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和指导性政策的修改完善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政策要求,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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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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