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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54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345号

  您提出的“关于吸引优秀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

  (一)推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为了完善教师准入制度,提高教师队伍质量和专业化水平,2011年9月,教育部率先在部分省(区、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对原有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政策调整:一是统一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大纲和命题,笔试统一划线,面试统一考核;二是完善了考试科目设置,突出对考生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查;三是由专业化的教育考试机构承担考试命题和考务组织工作;四是师范专业毕业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纳入考试范围;五是破除了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制度,加强了对在编在岗教师师德表现、培训学时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试点改革,提高教师职业准入的门槛和教师队伍的来源质量,破除了教师资格终身制,打破了体制壁垒,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目前,除内蒙古、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其他28个省(区、市)均参加改革试点,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已经形成全面推进之势。下一步,教育部将全面总结启动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省(区、市)的成功经验,客观分析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二)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是对现行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的突破和创新。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正如代表您说的新的职称制度设置了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打破了教师职业发展的“天花板”。增设正高级职称是这次改革的一大突破,提升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拓展了他们的职业发展空间,有利于吸引和激励更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对于正高级教师的名额设置,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兼顾考虑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总体状况、区县数量、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待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入常态化后,两部将对正高级职称评审进行年度部署,对比例结构进行动态调整。新的职称制度强调同行评价和业内认可,强调严格掌握评审标准,严格履行评审程序,严格控制评审数量。同时,强化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和回避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教师和社会的监督作用,体现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更加公平公正。这些政策措施对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安心从教,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有着重要的意义。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大宣传、督查力度,指导各地做好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三)严格师德考核,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指出:“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严禁简单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201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强调,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首要位置。考核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二、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和地位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改善教师待遇,出台了一系列面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倾斜政策。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规定,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教师职业的尊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文件明确规定,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津贴补贴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均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由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在分配中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事业单位分配激励机制。

  按照要求,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

  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明确规定,“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随着这项政策的实施,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倾斜力度将更明显,教师的工资待遇将会得到更大的提高。

  在提高教师待遇的同时,国家也十分重视教师的精神需求。高度重视优秀教师的选树和宣传,充分挖掘和发挥优秀教师高尚师德的感召浸染和辐射带动作用。近年来,联合中央宣传部宣传了张丽莉、孟二冬、叶志平、李保国等全国优秀教师重大典型。联合中央媒体连续7年组织开展“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选表彰活动。联合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开展全国师德标兵和全国师德楷模表彰宣传活动。会同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寻找身边的张丽莉”“寻找最美乡村教师”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在每年教师节期间,充分利用教师节庆祝契机,掀起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弘扬高尚师德活动高潮,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风尚。从2016年起,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并推动省、县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

  三、关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问题

  教育部高度重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大力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2010年以来,教育部、财政部启动实施了“国培计划”,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85.5亿元,累计培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900多万人次。在“国培计划”的示范引领下,推动了各地加强教师培训,提高了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促进了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调整“国培计划”实施范围,集中支持中西部地区乡村学校教师校长培训,一体化设计培训项目,改革创新培训模式,完善培训各项制度,建立常态化培训体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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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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