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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94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37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完善教育培训市场,制止愈演愈烈的‘有偿补课’的建议”收悉,经商工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治理有偿补课问题

  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是涉及不履行教师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破坏教育公平,损害教师和教育行业声誉,社会反映强烈。教育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治理有偿补课作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深入解决教育系统“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来抓。

  2008年,教育部修订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014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划出“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不得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师德红线。2015年,教育部将治理有偿补课问题列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有偿补课问题开展重点整治。《规定》就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六条禁令: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规定》就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将严格追究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部门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三是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四是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施一票否决制。教育部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标本兼治的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5年,教育部依法依规对445件补课乱收费信访件进行核查督办,对吉林大学附属中学等3起有偿补课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推动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下一步,教育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推动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文件要求,通过专项治理、重点督查等措施,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同时,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免费学习辅导、假期义务值守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中提升专业素质和社会服务能力,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道德情操,用爱心奉献,引领社会风尚。

  二、关于社会培训机构管理问题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高速发展,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数量快速增长,有效缓解了教育资源紧张局面,也满足了群众的多元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教育部等部门对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和开展活动的民办学校等教育机构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其场地设施、人员及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校外辅导、补课等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了监管。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即时信息等,加强各类经营主体的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抓紧落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会签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现对工商和其他部门监管领域内的民办教育培训企业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合力加强民办教育培训企业的日常监管。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支持和促进依法设立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学校等教育机构发展,配合工商总局等部门依法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强化消费维权、受理和依法处理民办教育培训企业相关投诉举报、妥善解决消费纠纷的有关工作,引导民办教育培训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保护广大群众利益。

  感谢你们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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