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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68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66号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民办园教师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园教师‘同工同酬’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建立民办园幼儿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和尝试创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合理增长制度问题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能够满足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发挥的是“兜底”的作用。民办幼儿园绝大多数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幼儿教师在最低工资制度的覆盖范围内。为确保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在内的职工基本劳动报酬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有相关政策,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目前,从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看,国家一般没有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制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大都由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在不低于国家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确定。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依靠政府的干预和调节来确定民办幼儿园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作用有限,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双方的自主协商机制。

  您关于建立民办园幼儿教师最低工资制度的建议,涉及到国家工资政策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研究相关问题,保障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二、关于“明确民办幼儿园合理回报比例,建立教师工资合理增长制度”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一是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二是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三是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因此,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民办学校在保障一定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由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复杂性,不宜对包括民办幼儿园在内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比例做明确规定。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由举办者予以保障,并依法缴纳各种保险。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增长机制,应依法依规由教师与聘用单位协商。

  您关于“通过明确民办幼儿园合理回报比例,用于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合理增长制度”的建议,对于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有积极意义。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您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调控体系建设,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体系,为促进民办幼儿园教师等职工工资增长,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提供有力支持。

  三、关于鼓励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奖励激励制度问题

  2010年1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文件同时指出,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2014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提出,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园给予适当补贴。同时指出,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您关于“切实激励,鼓励建立民办幼儿园及教师奖励激励制度”的建议有利于推动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和学前教师队伍建设,您的建议在国家相关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办幼儿园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的进一步发展。

  四、关于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综合制度问题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首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6月出台的《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提出,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强调,民办学校应依法聘用教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按规定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政策上保障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方面享受同等权利。一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教职工同等权利。二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三是《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自主办学权。四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已有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五是教发〔2012〕10号文件提出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六是国发〔2012〕41号文件强调,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您关于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综合制度的建议对提升民办幼儿园教师积极性、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法律地位规定有积极意义。教育部也正在推进《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的修订工作,并着手清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配合做好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和指导性政策的修改完善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政策要求,切实保障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民办学校教师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综合制度,推进包括民办幼儿园在内的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感谢您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建议。

  教育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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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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