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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4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39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民办学校教师‘国培’力度、增加培训名额、提高培训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

  国家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提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自主办学权。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的同等权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

  二、关于加大民办学校教师“国培”力度

  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启动实施“国培计划”,通过大规模专项培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从2011年开始, “国培计划”专设“幼师国培”项目。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将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国培计划”,明确“国培计划”——幼师国培项目培训对象为中西部地区农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和转岗教师。2011-2015年,共培训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在内的幼儿园教师和园长90.5万人次。下一步,教育部将结合中小学的需要,引导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的路径和方法,促使民办学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感谢你们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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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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