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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42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456号

  您提出的“关于防范和惩戒部分研究生导师侵害学生权益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高校教师的师德建设。2011年,教育部会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发布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高等学校教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师德要求。2014年9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构建了高等学校师德建设制度体系。

  一是创新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将师德教育摆在高校教师培养首位,贯穿高校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

  二是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健全师德考核,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将师德考核作为高校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示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高校结合实际制定师德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是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将师德建设作为高校教育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高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高校及主管部门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五是注重师德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称(职务)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及资深教授、荣誉教授等评选中优先考虑。

  六是严格师德惩处,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高校是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求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和65所直属高校报送了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和办法,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师德建设正逐步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教育部对违反师德行为零容忍,出现一起、查处一起,根据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反映,督促相关单位严肃查处了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吴春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余万里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高校教师问题,并向全系统进行通报,表明对违反师德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形成了极大的震慑力,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下一步,教育部将一手抓好制度约束,督促尚未出台实施办法和细则的各地各校,出台实施办法和细则;一手抓好督查落实,对研究生导师侵害学生权益等违反师德的行为加大重点督办和直查直办力度,对突破底线的坚决处理。将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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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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