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63号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教师队伍管理增强均衡发展实力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校长选拔任用机制问题。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构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1+X”制度体系,制定分行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牵头,教育部配合,正在研究制定《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1+X”配套文件之一。《暂行办法》在完善校长负责制,加强中小学党建,明确领导人员任职条件和资格,岗位与职责,改革选拔任用办法,积极推行聘任制,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将作出规定。《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中小学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积极推进分类考核,加强过程性考核评价;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维度的评价机制。《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全面深化中小学领导人员的管理改革,全面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制度化建设。
二、关于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2014年8月,征得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同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意见》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各地可采取设立名师名校长交流特聘岗等形式,支持优秀校长、特级教师和省级教学名师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任职任教,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有序流动。《意见》要求,各地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在职称评聘工作中,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职称。在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向交流教师予以倾斜。
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出台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政策文件。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采取定期交流、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途径,因地制宜推进交流轮岗工作。
为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2015年6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确定首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的通知》(教师函〔2015〕3号),面向社会公布了19个“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促进各地以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抓手,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三、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问题
按照国务院部署,义务教育学校率先从2009年实施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目前,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已兑现到位。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深化教师队伍管理改革,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是结合《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研制,加快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拓宽校长职业发展空间。二是总结和推广首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建设经验,指导各地加大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适时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和总结评估,推进县(区)域内优秀校长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各地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法,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