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839号(教育类281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273号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行教师工资总额包干学校自主分配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绩效工资核定和分配问题

  按照国务院部署,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率先实施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工资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逐步增长。二是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比重相对大一些,有利于确保教师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取得合理报酬,稳定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保障正常生活水平,也有利于避免同一地区不同学校教师工资收入差距过大,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三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着重体现工作实绩和贡献,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您关于“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核定学校工资总额”和“学校自主分配管理”的建议,有利于调动学校和教师积极性,促进教育发展。但因涉及教师工资政策调整,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社、财政等部门决定。您介绍的成都市武侯区新建学校中开展的改革试点,我们认为是一项中小学校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将通过深入调研,总结各地取得的成功经验,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结合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配合开展研究论证,为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二、关于省级政府制定中小学教师最低工资指导线的问题

  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目前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相关规定基础上颁布实施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主要功能是确保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能够满足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发挥的是“兜底”的作用。从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看,国家一般没有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制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大都由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在不低于国家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确定。

  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提高教师待遇。《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从法律层面上已为教师划定了工资保障线。

  为了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保障欠发达地区教师的工资水平,2014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教改办〔2014〕1号)要求各地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和增长机制,扩大一般性教育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通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保障教师工资水平。

  下一步,教育部将在加强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好各项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创新,加强省级统筹,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提高教师待遇。

  感谢您对教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27日

收藏
(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