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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37号(教育类399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395号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高校教师创业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高度重视鼓励高校教师创新创业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8月3日,教育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一是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二是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作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三是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2016年8月25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科研成果转化业绩的考核”。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保障教师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合法收益。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把科研成果转化作为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

  下一步,教育部将组织实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引导高校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要求各省级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文件精神和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感谢您对教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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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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