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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52号(教育类115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102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培训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提出,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启动实施“国培计划”,通过大规模专项培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2011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决定从2011年起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培训对象包括:中西部地区农村公办幼儿园(含部门、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转岗教师。2011-2015年,通过“国培计划”——幼师国培项目的实施,共培训包括民办幼儿园在内的幼儿教师和园长90.5万人次。

  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的同等权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同时,结合中小学幼儿园的需要,引导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的路径和方法,促使民办学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感谢你们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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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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