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6〕第333号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立学校职称结构、促进优秀教师流向基层和薄弱学校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城乡学校职称比例或适度向农村、偏远地区倾斜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重视对农村、偏远地区学校和教师的倾斜性扶持。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明确要求,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各地要研究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强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2016年7月,《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明确提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研究确定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
您关于“统一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的职称比例,或适当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学校倾斜”的建议,对于吸引优秀年轻教师到乡村薄弱学校任教,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上述文件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指导督促各地制订相应实施办法,推动中小学岗位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增强农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
二、关于教师职称实行评聘合一的问题
为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明确提出,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2016年7月,《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也提出,完善职称评聘政策,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
您关于教师职称实行评聘合一的建议对教师职称评聘、促进教师队伍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在上述政策中已充分体现。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各地落实好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评聘政策,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聘用的统一。
三、关于降低教师工资与职称关联度问题
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师待遇问题。目前,全国中小学实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教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龄因素,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实绩和贡献,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津贴方面,考虑到教育事业的特殊性还保留了教龄津贴。2014年10月1日,国家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提出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随着这些政策的实施,教师的工资待遇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您关于“降低教师工资待遇和职称的关联度”的建议,涉及工资制度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我们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相关调研工作,在完善教师工资政策时予以统筹考虑。下一步,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落实教师待遇政策,逐步提高教师工资水平。
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育部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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