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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840号(教育类363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358号

  您提出的“关于‘十三五’期间以质量为引领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培养机制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再次明确指出,“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2013年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为幼儿园教师配备提供了依据。据了解,浙江、安徽、山东、广东、广西、陕西等省(区)已出台了当地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贵州、云南等省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了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其他省(区、市)也正在进行调研论证。2014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提出,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园给予适当补贴。

  关于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问题,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指出,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重点建设一批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依托高等师范院校重点建设一批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2014年,《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教师〔2014〕5号)要求,推动相关院校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构建厚基础、强能力、重融合的培养体系,培养一批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综合素质全面、保教能力突出的卓越幼儿园教师。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扩大培养规模,提高培养质量。

  您关于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建议已在上述文件中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各地落实国家政策文件,尽快补足配齐幼儿园师资,创新幼儿教师培养,推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关于提高农村教师待遇问题

  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农村教师待遇问题。对于农村中小学教师,除正常的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以外,国家还出台了多项向农村学校教师倾斜的待遇政策。一是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文《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指出,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1至2级。二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四是2013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五是2015年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对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您关于提升农村教师待遇水平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落实教师待遇倾斜政策,保障乡村、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的工资待遇。

  三、关于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问题

  诚如您的建议所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在立法方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将修订《职业教育法》作为本届人大立法重点工作之一。目前,教育部已完成新一轮调研论证,争取尽快将最新修改文本报送国务院法制办。为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支持职业院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2011年,教育部启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设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项目。2016年5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实施《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推进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化、常态化。二是推动职业院校聘请企业人员担任兼职教师。2012年10月,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明确了兼职教师聘用政策,保障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的经费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兼职教师申报相应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2014年,财政部、教育部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综合奖补项目,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地方开展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工作。三是制订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2013年教育部发布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明确了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将培养双师型教师的要求融入标准,是考核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您关于“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对提升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在上述政策措施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落实《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引导各地加大对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的支持力度,完善教师队伍建设考核评价,进一步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四、关于高校教师队伍建设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教师队伍建设。2014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2号)提出,支持高校自主选聘教职工,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目前,教育部正会同中央编办等部门研究制定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相关文件,研究改革高校编制管理方式。在高校教师进退机制方面,目前许多高校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拔尖人才,实行更开放、多元的教师选聘机制,并主动探索教师聘任制改革,实行竞争性更强的教师聘任制度,有的高校实行“非升即走”“非升即转”的办法,教育部将关注、总结和推广相关经验做法,促进高校完善教师管理制度。

  在高等教育支出结构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2015年11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从完善支出体系来改革完善预算拨款制度,进一步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针对长期以来科技界普遍反映的科研投入重物轻人、经费使用自主权等问题,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极大地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目前,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教育部正在配合财政部研究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中间接经费、劳务费支出比例的问题。

  您关于改革高校教师管理制度、调整高等教育支出结构等建议,对于激发高校教师队伍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制订相关文件中予以统筹考虑。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管理制度,全面促进高校教师队伍建设。

  五、关于民办学校教师权益问题

  为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权利。一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教职工同等权利。二是《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是《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明确提出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四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指出,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系统谋划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在民办学校教师待遇、职称、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要求,您的建议将在制定《若干意见》中予以统筹考虑。

  下一步,将继续配合做好有关法律修订和《若干意见》的制定工作,督促各地落实政策要求,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监测、评估和督导,提升民办教育发展水平。

  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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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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