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建设实现教育均衡化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教师编制向农村学校倾斜问题
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于2014年11月14日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1:12.5、初中1:13.5、小学1:19。针对农村边远地区的实际需求,文件明确提出,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中小学教师资源,确保基本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技术等课程,以保障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你们的建议中涉及中小学教师编制向农村倾斜的有关内容,在上述文件中已有所体现。随着相关政策的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偏紧、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解决。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各地落实中央编办发〔2014〕72号文件精神,指导各地科学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并统筹使用、合理分配。同时,进一步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各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对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和监管。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关于统筹城乡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问题
目前,全国中小学新进教师均按国家政策要求,实行公开招聘。为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任教。
一是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特岗计划”实施10年来,已招聘约50万名特岗教师到中西部农村学校任教,有力促进了中西部农村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在中央“特岗计划”的示范引导下,一些地方在本地实施了地方“特岗计划”,创新并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促进了农村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是从2007年起,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9年来,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累计培养免费师范生5.4万余名,其中90.53%到中西部地区中小学任教。在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示范引领下,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采取免费培养、学费返还等方式,实行地方师范生免费教育,每年约有3.5万名师范生和高校毕业生直接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另外,教育部从2010年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规模,通过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岗计划”等政策导向,鼓励和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为农村学校培养了一批高层次高素质的骨干教师。
为提升“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学校教师队伍素质,为“三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推动教育均衡发展,2013年起,国家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实施了“三区”支教专项计划。三年来,坚持以省内调配为主、省外统筹安排的原则,已选派8.3万名教师到1272个“三区”县义务教育学校支教。中央财政按照西部100%,中部50%予以奖补,累计安排专项工作经费10.8亿元。
下一步,教育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坚持公开招聘制度的前提下,探索体现教育事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招聘方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通过推动公开招聘制度的真正落实和不断完善,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关于对农村教师实行倾斜政策问题
(一)关于农村教师待遇。目前,我国农村教师除享有正常绩效工资和事业单位应有津贴补贴外,还享有多项国家倾斜政策。一是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规定,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同时指出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标准可高定1至2级。二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例如,在绩效工资中设立专门的农村学校补贴,或者划出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教师等。四是2013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五是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提出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发〔2016〕40号文件,再次强调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随着一系列面向农村教师待遇倾斜政策的实施,农村教师待遇有了明显的改善。在补助标准较高的地区,乡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得到显著增强,出现了城镇教师主动要求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可喜局面。你们关于建立偏远农村教师特殊岗位等级津贴等相关福利待遇制度的建议已在上述政策中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相关政策,保障农村教师待遇。
(二)关于农村教师岗位设置。2014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提出,要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设立一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推动县(区)域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平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强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
你们关于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的建议在上述文件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督促各地落实相关倾斜政策,同时,根据教育事业和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研,适时调整政策,推动农村中小学岗位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三)关于农村教师培训。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中小学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等开支,可根据《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学校应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给予安排。为大力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从2010年起,国家实施“国培计划”,以中西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为重点,开展大规模专项培训。到2014年的五年中,共投入64亿元,完成了对640多万中西部农村教师的一轮培训,实现了中西部23个省份农村学校的全覆盖。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经费21.5亿元支持“国培计划”。
你们关于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免费培训制度的建议在上述文件中已充分体现,教育部将根据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适时调整培训模式和培训计划,着力为中西部乡村教师提供拓宽视野、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的专业发展平台。
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要求,继续落实农村教师待遇倾斜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岗位吸引力,努力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农村教育岗位上安心从教,乐于从教。
感谢你们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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