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教育改革力度,给予民办学校教师公平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公办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在宏观予以规划,确定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额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民办学校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没有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如给民办学校教师核定事业编制,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须由中央编办、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决定。下一步,教育部将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你们的建议,并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和教育体制改革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相关政策研究。
二、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同等享受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评优等政策的问题
为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政策上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权利。一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教职工同等权利。二是《实施条例》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三是《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自主办学权。四是《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明确提出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五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指出,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及其配套细则旨在系统谋划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制度框架,推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构建差别化鼓励扶持制度体系,营造更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提出建立政府、学校、教师合理分担的民办教师社会保障机制,鼓励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就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职称、培训等方面提出要求。此外,教育部正在推进《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的修订工作,并着手清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配合做好有关法律修订和《若干意见》的修改完善工作,督促各地落实政策要求,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
三、关于打破公办、民办学校教师的界限与壁垒,实现教师的自愿、合理流动,盘活教育资源的问题
当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举办体制存在很大区别,因此在教师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公办学校由国家投入财政性资金举办,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退休保障等管理制度;国家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标准、退休费计发标准,并相应给予财政经费支持;公办学校教师2015年之前实行退休费制度,一般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民办学校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待遇由举办者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应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事业单位保险,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发放退休金。
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相互交流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对包括公办学校教师在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实行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近年来,国家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督促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稳步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随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在退休待遇等方面的差距将逐渐缩小,为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间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提供有力支持。
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听取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你们的意见,针对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特点,及时完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办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调研工作,指导各地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督促落实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提升民办教育活力,推动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感谢你们对民办教育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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