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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00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教师招聘长效机制,及时补充优秀教师资源问题

  《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

  为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要求包括中小学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以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2010年,为推动公开招聘公正、有序、健康发展,人社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对公开招聘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目前,全国中小学新进教师均按上述政策要求,实行公开招聘。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任教,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特岗计划”实施10年来,已招聘约50万名特岗教师到中西部农村学校任教,极大地改善了农村教师队伍结构。艰苦偏远的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教师“下不去、留不住、干不好”的状况得到了极大改观,有力促进了中西部农村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在中央特岗计划的示范引导下,一些地方在本地实施了地方特岗计划,创新并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促进了农村教育质量的提高。

  下一步,教育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坚持公开招聘制度的前提下,探索体现教育事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招聘方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通过推动公开招聘制度的真正落实和不断完善,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关于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的问题

  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于2014年11月14日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1:12.5、初中1:13.5、小学1:19。文件明确提出,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中小学教师资源,确保基本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技术等课程,以保障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文件要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针对教师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文件要求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编制清理专项工作,定期督查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您的建议中涉及中小学教师编制的有关内容,在上述文件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各地落实中央编办发〔2014〕72号文件精神,指导各地科学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并统筹使用,合理分配。同时,进一步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各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益。针对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将按照文件精神,要求各地严格做到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同时加强对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和监管,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问题

  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教师资源配置,2014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文件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校长交流机制,推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文件要求,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安排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文件还提出各地可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鼓励创新方式方法,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城镇学校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中心学校向村小、教学点交流轮岗。

  您的建议中反映出河北省沧州市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试点工作中,有不少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其他地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教育部将在认真总结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大力推动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走向制度化、常态化,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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