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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208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幅度提高教师工资水平问题

  目前,全国中小学实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教师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三部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教师职业的尊重。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由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在分配中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因此,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相当于国外的基本工资部分,从工资构成比例上看,基本工资部分已经占主体。按照要求,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

  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分工,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属于地方事权,应由地方财政保障。但考虑到部分地方财力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比较困难,目前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地方津贴补贴发放予以适当补助;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通过工资性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同时要求省级政府要加大对省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地方津贴补贴足额发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提出,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及东部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关于大幅度提高教师工资水平的建议,涉及国家工资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您的建议,并配合开展有关调研工作。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落实有关政策,保障教师合理工资待遇。

  二、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举办体制存在很大区别。公办学校由国家投入财政性资金举办,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退休保障等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学校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待遇应由举办者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首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6月出台的《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提出,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

  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及其配套细则旨在系统谋划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制度框架,推进构建差别化鼓励扶持制度体系,提出建立政府、学校、教师合理分担的民办教师社会保障机制,鼓励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就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职称、培训等方面提出要求。

  您的相关建议在有关政策中已经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严格规范管理,保障他们的工资待遇。您关于将民办教育的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的建议与现行相关法律不符,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的《若干意见》拟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采取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督促地方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

  三、关于将教师合法权益纳入法律保障问题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除教师工资待遇受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指出,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7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提出,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为更好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意见》,将对中小学、幼儿园应对突发性事件提出指导和要求。

  您关于“教育主管出台相应文件,明确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不受干扰”的建议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教育部将在制定上述文件中予以统筹考虑。下一步,教育部将尽快出台相关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建立完善应急事件下中小学(幼儿园)的防控机制,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教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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