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新时期完善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政策制度的建议”,抓住了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短板,是目前教师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你们的建议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问题
目前,全国中小学实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规定,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教师职业的尊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要求,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
你们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的建议在国家相关政策中已有所体现,关于“调整基础教育教师工资结构”的建议对提高教师待遇有积极意义,但该建议涉及国家工资政策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你们的建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落实国家政策,完善中小学校绩效工资工作,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
二、关于尽快建立国家艰苦偏远地区乡村教师岗位特殊津贴问题
国家先后出台多项倾斜政策提高乡村教师特别是艰苦偏远地区乡村教师待遇。一是根据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1至2级。二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是根据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要求,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四是2013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提出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再次强调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你们关于尽快建立国家艰苦偏远地区乡村教师岗位特殊津贴制度和建立“国家艰苦偏远地区乡村教师岗位待遇倍增计划”的建议对提高乡村教师工作岗位吸引力、提升乡村教师工作积极性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建议涉及到工资政策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你们的建议,并配合做好调研工作,保障艰苦偏远地区教师待遇不断提升。
三、关于依法依规有效解决农村中小学的社保和住房问题
关于养老保险。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已经建成了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城乡居民等各类参保人群,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农村中小学的正式教职工按照当地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乡村教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已出台政策,对乡村教师参保给予一定补贴,或对老年乡村教师给予养老补助,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
关于住房保障。按照我国目前的住房制度,城镇住房制度基本框架是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同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农村住房则实行以“一户一宅”为特征的宅基地供应政策,由农村村民自主建房。农村学校教师确实是特殊的群体,居住生活在农村,不同程度存在着周边无商品房可买,又没有宅基地的问题。据教育部对基层学校的调研,有些地方由教师自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有些地方是学校组织在校内或周边统一建设教师住宅。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专门针对农村学校教师住宅问题的政策。
为解决农村教师住宿困难,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建设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的要求,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12月印发了《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覆盖中西部2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到2015年,共安排中央投资160.4亿元,支持建设了28.4万套教师周转宿舍。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下达中央投资24亿元,支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4.7万套。“十三五”时期,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大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力度,继续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二期)。2016年7月的国发〔2016〕40号文件再次提出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在国家现行住房制度体系框架内,妥善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相关支持措施。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在积极探索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的措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你们的建议,关注地方好的经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督促地方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等政策,妥善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
四、关于多措并举,使乡村教师得到全社会应有的尊重问题。
国家不仅通过待遇等方面的倾斜政策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激励教师的敬业精神,还通过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不断提升教师职业荣誉感,提高社会对教师职业的理解、认可和尊重。2015年6月印发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提出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为落实相关精神,2016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6〕4号),对长期扎根乡村学校的教师给予褒扬鼓励。在颁发30年荣誉证书的同时,积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如:西藏设立乡村教师终身成就奖、河北每两年评选300名左右优秀乡村教师。近期,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将公益扶持重点转向乡村教师,如:北京师范大学募集社会资金设立“启功教师奖”、著名企业家马云捐款重奖乡村优秀教师等,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注入了新的强大动力。
为充分展示新时期教师的光辉形象,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2016年6月,教育部在门户网站首页、《中国教育报》等开设《当代教师风采》专题,持续报道当代教师先进事迹,激励广大教师乐于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为国家发展和社会前进培育更多杰出的人才。
你们关于“多措并举,使乡村教师得到全社会应有的尊重”建议对建立完善教师内在激励机制、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氛围有积极意义。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完善教师荣誉制度,扩大对优秀教师事迹的宣传,指导各地建立完善教师激励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荣誉感、自豪感和使命感。
感谢你们对我国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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