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40号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学前教育教师编制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关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问题。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再次明确指出,“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2013年1月,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为幼儿园教师配备提供依据,进一步规范各类幼儿园的用人行为。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指出,各地要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在地方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配,配齐农村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要求。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强调,推动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建立幼儿园教师动态补充机制,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等方式解决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保健员短缺问题,着力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出台统一的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主要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东中西部学前教育需求不一,中央编办认为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省区市可以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精神,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编制标准。据了解,目前贵州、山东、甘肃等地已出台了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级管理体制,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按照管理层级,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核定。
您关于按照学前教育总量和幼儿园实际,新增足够的学前教育教师编制的建议,可由各地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同时,各地还可通过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妥善解决幼儿园教职工配备问题。
您关于压缩其他事业编制用于满足学前教育的建议,我们表示赞同。2017年3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74号)明确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现有编制总量内,严格日常管理,整合机构设置,优化编制结构,严肃编制纪律,充分挖掘潜力,盘活存量资源,实现机构编制有效配置;同时充分发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合理调整布局结构,通过跨区域、跨层级、跨行业、跨部门调剂事业编制,向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或基层一线倾斜。据了解,目前各地正在抓紧落实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盘活用好存量编制,保障民生急需。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步落实,您关心的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
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各地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并配合中央编办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相关机构编制工作,共同推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感谢您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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