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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1882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70号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2015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统一了中学和小学两个教师职务(职称)系列,最高职务等级设置到正高级,破除了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的“天花板”;完善了评价标准,创新了评价方式,注重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坚持评聘结合,实现了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总体上看,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待遇,充分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将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增加职称名额的问题

  如您在建议中提到,各地普遍反映中小学中高级岗位偏少,尤其是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少。我们将贯彻落实第35次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优化中小学岗位比例结构,适当提高中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使更多一线教师看到晋升希望,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

  二、关于减少或取消论文、科研项目等考核条件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完善教师评价标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等倾向。在2017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进一步要求各地不将论文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替代论文要求。您的建议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向是一致的。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督促各地切实落实上述要求,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三、关于参照公务员职级并行标准问题

  关于“参照公务员职级并行标准”改善教师工资待遇的建议,对于激励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积极意义。但涉及工资制度的重大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我们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相关调研工作。下一步,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好教师工资政策,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

  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7日

来源:教师司收藏
(责任编辑:曹家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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