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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616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94号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增加贫困地区教师编制,提高教师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特别是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作出专门部署。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再次明确指出,“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严禁挤占、挪用幼儿园教职工编制”。2013年,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为幼儿园教师配备提供依据,进一步规范各类幼儿园的用人行为。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指出,各地要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在地方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配,配齐农村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要求。

  对于您将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的建议,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神,事业单位将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目前中小学主要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办幼儿园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此外,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和《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均强调,为满足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各地要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将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将挤占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与上述政策精神不符。

  您关于单独核定下达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建议,在前述相关政策中已有明确规定。目前地方教育部门正配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解决本地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问题。据了解,目前山东、甘肃、陕西等地已出台了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共同推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关于制定专门的职业中学教师编制标准问题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明确,职业中学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也提出,地方政府要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定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实际工作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制定出台职业中学编制标准,合理核定职业中学教职工编制,加强职业中学教职工队伍建设,满足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据了解,河南、山东、重庆、广东等省份均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包括职业中学在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三、关于增加后勤等岗位人员编制问题

  2014年底印发的中央编办发〔2014〕72号文件,在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水平的同时,提出各地要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此外,文件还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的有关精神,继续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鼓励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要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级管理体制,中小学教师编制按照管理层级,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核定。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适当核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同时也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对卫生保健、后勤等岗位坳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

  四、关于动态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问题

  您关于“对中小学教师编制数实行动态管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使编制数适应教育发展需求”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对此也均有明确要求。中央编办发〔2009〕6号明确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及时调整接收流动人口子女较多学校的编制;在核定的编制外调整,县级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每2-3年提出编制调整意见,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后,报省级教育部门,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突出重点、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编制,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准。中央编办发〔2014〕72号文件再次重申,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益。据了解,目前山东、广西、山西等一些省区市已经统一了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现了县域甚至省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统筹管理、动态调整,并重新核定增加了教职工编制。

  五、关于对贫困地区增加中央奖补资金的问题

  目前,中央财政设立的支持教育改革发展相关专项转移支付,均属于引导性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省,对省以下资金分担未作出硬性规定。同时,要求各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如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自实施以来,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中央财政切实考虑贫困地区的财力状况,累计核拨综合奖补资金112.1亿元,占地方资金投入的92%,充分调动了地方积极性,保障了政策的实施。您关于在实施教育项目时减少县区配套资金额度,增加中央奖补资金的建议,我部也将配合财政部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时参考。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7日

来源:教师司收藏
(责任编辑:曹家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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