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98号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国家在西部特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集的贫困县设专项资金,保障女教师生‘二孩’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理核定教师编制解决“产假式缺编”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指出,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2014年,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政策的同时,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
目前,部分省份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创新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办法,对西部特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因双语教学、产假、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缺编严重的学校因地制宜增设“附加编制”或采用班师比核定编制等形式,在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的情况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满足西部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教学的需要。
关于您提到的因女教师生“二孩”出现的教师临时短缺问题,应首先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现有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临时聘用教师解决,临聘教师要优先考虑安排身体健康的退休教师,同时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依法依规实行合同管理,且不做长期聘用。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各地落实好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要求,督促地方加强省级统筹,做好西部特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
二、关于教师激励和奖励的问题
2012年9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提出,对在艰苦边远乡村学校和教学点长期任教、贡献突出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评选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西部特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再次提出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特别是在西部特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2016年,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6〕4号),对长期扎根乡村学校的教师给予褒扬鼓励。在颁发30年荣誉证书的同时,积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如:西藏设立乡村教师终身成就奖、河北每两年评选300名左右优秀乡村教师等等。
关于您提出的中央在西部特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设立政府奖励基金”的建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规定:“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2015年,财政部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明确:“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因此,除党中央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新设专项资金。
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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