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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1048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114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西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及学前教育阶段教育资源储备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教育资源储备建设投入的问题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近年来,国家先后实施了一系列专项工程,包括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西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主要用于支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2010年,国家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重点支持中西部23个省份(含兵团)贫困地区县镇学校扩容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农村学校仪器设备、图书、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配备。2013年底,中央财政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资金,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主,分“校舍及设施建设”和“设备及图书购置”两类项目,支持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使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基本达标。这一系列专项工程项目都对包括六盘水市在内的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特殊困难地区进行了倾斜。

  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2011年,国家启动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央财政以补助和奖励的方式,通过实施四大类7个学前教育项目,支持各地通过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2014年,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将原有项目整合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与第一期一致。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明确提出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困难群体和薄弱环节,保障大多数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着力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切实落实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充分发挥中央支持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关于切实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让民办教育补齐公办教育短板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把民办教育改革作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确定了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12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制度和实施体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坚持鼓励发展的政策基调,主要从三方面做出政策安排:一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二是放宽办学准入条件,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制度,健全财政、税收、土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调动了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随着上述政策的落实,将会有更多社会资源向教育领域汇聚,弥补公办教育的不足,进一步丰富我国教育资源供给。

  三、关于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教师培养培训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西部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培养与培训问题。2007年,国务院决定依托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10年来,6所部属师范大学招收9.4万名优秀学生攻读师范专业,2011-2016六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共6.3万人全部到中小学任教,其中,90.47%以上到中西部任教。在中央政策的示范引领下,目前,全国多数省份都通过采取在学免费、到岗退费等方式,实施了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每年有近4万名师范生和高校毕业生直接到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中小学任教。2014年,为推动教师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教师培养质量,教育部启动实施了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在所公布的25个卓越中学教师培养改革项目、20个卓越小学教师培养改革项目和20个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改革项目中,西部地区师范院校承担的项目分别为6个、6个和7个。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相关项目的实施,有力推动了西部地区基础教育教师培养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自2010年起,教育部、财政部启动实施“国培计划”,以中西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为重点,通过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以及“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开展大规模专项培训,培养了一大批“种子教师”。2015年起,教育部、财政部调整了“国培计划”培训重点方向,集中支持中西部乡村教师校长培训。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切实抓好项目落实,不断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同时加大培训力度,大力提升教师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为中小学储备一大批高素质后备队伍。

  四、关于增加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的问题

  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2014年,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要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益。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提出,实行义务教育教师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2017年3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74号),明确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现有编制总量内,严格日常管理,整合机构设置,优化编制结构,严肃编制纪律,充分挖掘潜力,盘活存量资源,实现机构编制有效配置;同时充分发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合理调整布局结构,通过跨区域、跨层级、跨行业、跨部门调剂事业编制,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或基层一线倾斜。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督促地方加强省级统筹、盘活存量、优化结构,落实好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健全编制动态管理和统筹使用机制,均衡配置基础教育资源。

  五、关于提高西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教师待遇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近年来,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持续增长,特别是2009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改革,建立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同步增长的长效机制,有效确保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为提高西部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待遇,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倾斜政策。一是根据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标准可高定1至2级。二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是2013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六盘水市等西部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均可享受上述政策待遇。此外,关于教师定期体检的问题,《教师法》也有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定期身体检查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西部贫困地区落实有关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倾斜政策,不断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切实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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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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