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122号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制定和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为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教计字〔1979〕489号),设立普通中小学班主任津贴项目,明确了津贴标准。1988年,原人事部、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88〕23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班主任津贴标准,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待遇,吸引更多优秀教师积极从事班主任工作,200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纳入绩效工资后,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相关项目,在内部分配时向班主任倾斜。据了解,在具体实施中,有的地方明确了班主任津贴项目标准,有的地方对班主任采取了折算工作量的办法,有的地方和学校在发放班主任津贴的基础上,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班主任,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进一步给予倾斜。从全国范围看,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后,进一步体现了对班主任待遇的倾斜,班主任津贴标准得到了较大幅度提高,更好地发挥了对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您“关于重新制定和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的建议”有利于提高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但因涉及到国家工资政策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同时,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中小学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完善学校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调动班主任工作积极性。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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