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12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标准配备农村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特别是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做出专门部署。2013年1月,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对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提供了依据,进一步规范了各类幼儿园的用人行为。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指出,各地要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在地方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配,配齐农村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要求。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强调,推动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建立幼儿园教师动态补充机制,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等方式解决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保健员短缺问题,着力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2017年5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要求采取核定编制、区县统一招考管理等方式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
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级管理体制,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按照管理层级,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核定。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出台统一的幼儿园编制标准,主要是因为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东中西部学前教育需求不一,中央编办认为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省区市可以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精神,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编制标准。据了解,目前有一些地方如山东、新疆、甘肃、广东、陕西等地,制定了本省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你们关于将公办幼儿园的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保健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采用多种方式补足配齐教职工的建议,可由各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基础上统筹考虑,国家鼓励探索政府购买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幼儿园教职工配备问题。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各地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尽快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二、关于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问题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强调,要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公办幼儿园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据了解,多数省份目前已陆续实施这项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大都统筹考虑了与义务教育学校的关系,依法保障了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但也有部分地区为解决幼儿园师资紧缺问题,在编制外大量使用聘用教师,工资待遇与编内教师差距较大。
2017年启动实施的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明确指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依法将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提高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待遇,如山东青岛明确规定,“对于公办园、镇(街道)中心园、村(社区)幼儿园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的非公办幼儿教师,其工资应达到当地公办幼儿教师平均工资的80%以上,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四川成都出台《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将非在编教职工待遇保障列入市县财政预算,推进同工同酬。下一步,教育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幼儿园教师待遇的督查调研,指导督促各地切实落实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要求,保障广大基层幼儿园教师的待遇。
三、关于加大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问题
近年来,教育部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2014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教师〔2014〕5号),推动相关院校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构建厚基础、强能力、重融合的培养体系,培养一批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综合素质全面、保教能力突出的卓越幼儿园教师。为加强幼儿园教师培训, 2010-2016年,在“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中,专门设置了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为全国各地培养了1万余名幼儿园“种子”教师,辐射带动区域内幼儿教师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在“国培计划”幼师国培项目中,围绕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目标,通过实施乡村幼儿园教师培训团队研修、送教下乡、幼儿园教师网络研修、乡村幼儿园教师访名校和乡村幼儿园园长培训,为中西部地区100万余名乡村幼儿园教师提供了到高等院校、城市优质幼儿园交流学习的机会。
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推进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继续在“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中实施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在“国培计划”幼师国培项目中重点面向乡村新建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园转岗教师,通过项目实施和制度完善推动各地开展大规模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
四、关于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问题
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强调,要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2011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对幼儿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考试大纲、资格认定等都作了明确要求。2012年2月,教育部发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幼儿教师从业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进一步强调,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提高包括幼儿教师在内的教师任职学历标准。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明确指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切实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进一步优化幼儿教师队伍结构。
五、关于中小学执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问题
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2014年11月,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同时,文件明确提出,根据当前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等规定的同时,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中小学教师资源,确保基本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技术等课程,以保障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该文件印发后,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采取实地调研、通报经验做法等多种方式督促各地切实抓好落实。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份按要求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会同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有关省份切实落实中央编办发〔2014〕72号文件精神,科学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并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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