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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191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166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优化乡村小学教育资源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有效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问题

  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乡村地区任教:一是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两基”攻坚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10余年来,已招聘约59万余名特岗教师,极大地改善了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一些地方还实施了地方“特岗计划”,促进了农村教育质量的提高。二是从2007年起,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在这一国家政策的示范引领下,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采取免费培养、学费返还等方式,实行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每年约有近4万名师范生和高校毕业生直接到农村地区中小学任教。另外,教育部从2010年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规模,鼓励和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为农村学校培养了一批高层次高素质的骨干教师。三是为提升“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学校教师队伍素质,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从2013年起,国家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实施了“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截至2016年底,已选派8.3万名教师到1272个“三区”县义务教育学校支教。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奖补资金10.8亿元。

  您关于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已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新机制,指导、督促各地为农村教育不断注入新鲜血液。针对教师临时短缺的状况,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临时聘用教师解决,临聘教师要优先考虑安排身体健康的退休教师。对举措有力、成效显著地区的案例予以重点宣传推广。

  二、关于提高乡村教师待遇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多项倾斜政策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一是2013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提出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目前,有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所有22个省份均已出台实施方案或启动实施。2016年,全国22个省份684个县实施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受益教师130万人,人月均补助284元,地方总投入资金44.3亿元,中央核拨奖补资金38.5亿元。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等文件中,均再次强调要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二是对乡镇教师执行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您关于“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已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将上述政策落实到位,不断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三、关于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乡村教师能力素质提升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明确指出,“到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近年来,我们着力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印发《乡村教师培训指南》,推动各地变革乡村教师培训模式,提升乡村教师培训实效。二是深入实施 “国培计划”。从2015年起,“国培计划”集中支持中西部乡村教师校长培训,通过改进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建立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国培计划”,持续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2015至2016年,通过实施“国培计划”,总计培训中西部地区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长380余万人。2016年,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河南省2.4亿元,开展40余万名河南省乡村中小学教师培训,采取集中面授、远程培训、送教下乡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在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注重通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师德,通过典型案例厚载师德,着力培养造就“四有”好老师。三是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提高乡村教师的信息化素养,不断提升教师运用信息技术改进课堂教学的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深入实施“国培计划”,重点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基层倾斜,优先支持贫困县乡村教师校长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校长素质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四、关于职称评定政策向农村教师倾斜问题

  2007年5月,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结合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等工作,研究修订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优化结构比例,您关于增加镇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的建议将予以统筹考虑。 

  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强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明确指出,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2017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再次明确:要加大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支持,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可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侧重考查其工作业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从2016年各地已实施情况来看,目前已有28个省份明确将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作为高级教师评审的必备条件,4个省份规定申报高级教师原则上需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的任教经历。云南、广西、四川、重庆、福建等多省份还明确规定,长期在乡村任教人员,评聘高级教师职称时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您关于稳步推进乡村教师职称制度改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已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不断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职称制度的激励作用。

  五、关于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问题

  教育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作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2014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明确提出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校长教师流动机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重点推动城乡学校之间交流轮岗,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轮岗,中心学校与村小学、教学点之间轮岗。

  文件出台后,通过召开视频会、开展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建设、指导地方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等推动地方落实。目前,部分地方已率先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一大批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发挥骨干引领和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了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和学校教学质量,缩小了校际差距、城乡差距。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建设,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举措有力、成效显著地区予以重点宣传推广。通过教师交流轮岗,使更多骨干优秀教师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任职,促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感谢您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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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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