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226号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广西解决提高乡村教师待遇难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帮助未纳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聚集县区解决乡村教师待遇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2013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提出,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目前,全国有连片特困地区县的21个省份(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实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全覆盖,人均月补助标准近300元。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要求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一些省份在连片特困地区县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基础上,扩大了政策覆盖面。如:广西、宁夏将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县(市、区);重庆将实施范围扩大到除主城区及新区外的所有县区;甘肃将17个省级贫困县纳入实施范围;湖南将实施范围扩大到83个县(市、区);四川、河北、吉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大幅扩展了政策覆盖面。
除针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实施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外,对未纳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边远贫困地区,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一是根据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标准可高定1至2级。二是2006年,根据《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984个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得县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在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教师)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是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对包括教师在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根据教财函〔2013〕106号文件精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中央奖补范围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范围严格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确定。你们反映的关于广西纳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区偏少的问题,我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你们关于将未纳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县区纳入中央奖补范围以解决乡村教师待遇问题的建议,教育部表示赞同,已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并提交了《关于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提标扩面的建议方案》,但因涉及增加中央资金投入,需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财力统筹确定,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研究。你们关于加强专题调研的建议,有利于更好的了解地方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2016年11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赴广西等6省进行了联合调研,重点调研了相关省份乡村教师待遇落实情况,并就广西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给予了指导。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相关工作的专题调研,指导督促各地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鼓励地方积极扩大政策实施面,使更多乡村教师受益。
二、关于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筹集的问题
2013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有关文件,明确指出,坚持“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地方是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补。为体现激励政策导向,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与各地投入努力程度挂钩。广西自2014年开始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照先实施后奖补的原则,中央财政历年下达奖补资金占广西实际投入的80%左右。按照目前的奖补办法,即为第一年由广西自筹资金,以后年度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大部分,有效支持广西解决了实际困难。
你们关于改革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统筹的建议,在以上政策和实践中已有体现。关于建立部际、部省协调工作机制问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一直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组织实施的,部省之间也有相当的互动协商。今后,结合你们的建议,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更多地听取各地的意见建议,以更好地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努力推进我国乡村教育事业取得更大发展。
感谢你们对乡村教育事业的关心!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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