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249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班主任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问题
中小学班主任是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教育部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积极推动各地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要求各地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将中小学班主任培训纳入教师教育计划,提高班主任的政治素养、业务素养、心理素质和工作及研究能力;指导地方推动各中小学校根据《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合理安排班主任课时工作量,制定切实可行办法,认真做好班主任的选聘工作,确保班主任队伍质量,鼓励支持班主任开展工作,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科学有效地考核班主任工作,推动落实班主任待遇,鼓励更多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
目前,教育部正在制定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对班主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工作任务,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完善中小学班主任选聘条件、培训举措和待遇保障,提升班主任队伍水平和工作能力,切实提高班主任队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关于明确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的问题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为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教计字〔1979〕489号),设立普通中小学班主任津贴项目,明确了津贴标准。1988年,原人事部、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88〕23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班主任津贴标准,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
考虑到1988年调整后的班主任津贴仍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待遇,吸引更多优秀教师积极从事班主任工作,200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纳入绩效工资后,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相关项目,在内部分配时向班主任倾斜。据了解,在具体实施中,有的地方明确了班主任津贴项目标准,有的地方对班主任采取了折算工作量的办法,有的地方和学校在发放班主任津贴的基础上,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班主任,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进一步给予倾斜。从全国范围看,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后,进一步体现了对班主任待遇的倾斜,班主任津贴标准得到了较大幅度提高,更好地发挥了对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您关于重新制订和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的建议有利于提高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但因涉及到国家工资政策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同时,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中小学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完善学校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调动班主任工作积极性。
三、关于增加义务教育阶段和农村地区教师编制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及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具体明确了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2009年,中编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了县镇中小学核编水平,明确提出各地要从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对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及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等,按照从严从紧原则适当增加编制,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的地区教职工的基本需求。2014年,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在以往提出的寄宿制中小学、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各地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可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同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据了解,目前山东、内蒙古、辽宁、安徽、四川、陕西等一些省份已出台具体文件,明确可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形式配备编制。
目前,中小学编制依据生师比和班师比方式核定,您关于根据《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计算工作量的规定重新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的建议,涉及到编制核定办法的改变,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关于对班主任待遇落实加强督导检查的问题
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支付的管理,完善中小学可用于工作人员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逐步建立完善的中小学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强调,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以上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对包含班主任津贴在内的绩效工资的监督要求。
您关于对班主任待遇落实加强督导检查的建议对保证班主任津贴发放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进一步提升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有重要意义,在上述文件中已经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配合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包含班主任津贴在内的国家绩效工资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依法保障并不断提高包括班主任在内的广大教师的收入水平。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1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