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250号
您提出的“关于中职教师总量不足、教师队伍结构有待优化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中职教师数量不足,核定编制标准的问题
发展职业教育,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十分重视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明确提出,中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等因素,进行上下调节。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也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可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您关于制定专门的中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建议,经商中央编办,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东中西部职业教育需求不一,中职学校教职工编制配备既要符合当地职业教育需求实际,又要尽可能与现阶段财力水平相适应,现阶段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中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各省区市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据了解,江苏、安徽、福建、山东等14个省份已出台了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按标准核定了编制。
二、关于优化中职教师队伍结构,聘用兼职教师的问题
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面向对口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明确提出,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选派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方式产生,也可面向社会聘请。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报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您关于鼓励中职学校从大专院校、企业和行业中招录兼职教师担任专业课,保障兼职教师待遇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三、关于建立同区域中职教师流动机制的问题
2014年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要求做好包括中职学校在内的中小学校编制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益。您关于建立同区域学校间教师交流机制,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规模等情况调配教师的建议在上述文件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四、关于将民办中职学校属性定为民办事业单位的问题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办学体制存在很大区别,公办学校由国家投入财政性资金举办,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退休保障等管理制度,而民办学校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因此您关于将民办中职学校属性定为民办事业单位,编制由编办统筹管理的建议,经商中央编办,目前难以实现。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配合做好民办中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共同推动现代职业教育发展。
五、关于建立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职称评聘制度的问题
为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包括中职教师在内的各职称系列的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对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同时不断完善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目前,教育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中等职业学校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将明确在中职学校设立正高级职称,完善以教师师德、教学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一线实际经历为重点的评价标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职学校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您关于在中职学校逐步推行正高级职称政策,建立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职称评聘制度的建议,有利于中职教师职业发展。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并对您关于“对‘双师型’教师在职称评定上加分”的建议予以统筹研究。
六、关于建立适合中职学校发展的绩效工资政策的问题
按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中职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绩效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您关于允许中职学校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分配奖励,建立适合中职学校发展的绩效工资政策向“双师型”教师倾斜的建议,在上述政策设计上已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合理确定中职学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指导中职学校完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断调动“双师型”教师等人员工作积极性。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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