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352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中小学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问题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纲要》)明确要求:各地各校要制订规划,逐步配齐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所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指出,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属教师系列,其编制包含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内,各地中小学可根据《指导纲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编制政策规定,在核定的教师总量内,合理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二、 关于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资待遇问题
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做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指导意见》关于职称评定的部署是面向中小学全部教师的,自然包括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目前,中小学等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包括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政策和标准,事业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可自主进行绩效工资分配。
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按照《指导纲要》的要求,根据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工作特点和岗位要求,指导各地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中,进一步关注健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妥善落实好相关待遇。
三、 关于为基层学校培养合格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建设。在教师培养方面,2014年,教育部启动实施了卓越教师培养计划,要求62个计划实施院校紧密结合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全面改革教师教育课程内容,将学科前沿知识、课程改革和教育研究最新成果充实到教学内容中,及时吸收儿童研究、学习科学、心理科学等成果,提高师范生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素质和能力。在教师培训方面,2010-2016年,在“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中,专门设置了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培训项目,通过专家评审遴选高水平院校作为培训项目承担机构,为全国各地中小学培养了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2650名。
下一步,教育部将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深入推进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培养一大批实施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二是继续在“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培训,提高“种子”教师专业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三是在“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各地在集中培训项目中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必修内容,引导网络研修项目承担机构建设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培训资源。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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