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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8306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375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党的十八大要求办好学前教育。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一、关于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问题

  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对于公办幼儿园,文件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级管理体制,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按照管理层级,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核定。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东中西部学前教育需求不一,为保证各地学前教育既符合当地实际又尽可能与现阶段财力水平相适应,根据事业编制分级管理体制,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不进行统一核定。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教师〔2013〕1号)精神,自行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据了解,目前浙江、山东、广东、广西、陕西等地已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细则,并对农村边远地区给予了倾斜。如广东规定,农村幼儿园可视情况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山东、广西规定,每3—5年重新核定一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等等。

  为切实规范幼儿园教师的合理配备,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明确规定,“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2013年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该标准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合理配备师资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二、关于幼儿园教师补充的问题

  我们赞同代表们关于补充幼儿园教师的相关建议。今年3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56号)明确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现有编制总量内,严格日常管理,整合机构设置,优化编制结构,严肃编制纪律,充分挖掘潜力,盘活存量资源,实现机构编制的有效配置。要充分发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合理调整布局结构,通过跨区域、跨层级、跨行业、跨部门调剂事业编制,向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基本公益服务领域和基层一线倾斜。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也强调,要推动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建立幼儿园教师动态补充机制,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等方式解决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保健员短缺问题,着力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与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配合,指导、督促地方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的制定与核定工作,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建立幼儿园教师动态补充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等方式解决幼儿园教职工短缺问题,着力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感谢你们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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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家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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