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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251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351号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工商总局,现答复如下:

  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异化师生关系,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破坏教育公平,损害教师和教育行业声誉,社会反映强烈。

  对于这一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教育部旗帜鲜明予以反对、毫不手软坚决查处。2015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对有偿补课问题开展重点整治,列出了六种严禁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明确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公开和畅通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重点内容,开展专项督查。

  2016年上半年,教育部印发文件,要求各地对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工作进行专项自查,以查促建、以查促改,边查边建、边查边改,切实健全制度、完善治理体系、落实治理责任。2016年下半年、2017年上半年,教育部组建督查组,赴全国12个省份开展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专项调研与督查,并将督查报告在教育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进一步推动地方强化有偿补课治理有关举措,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成效。依法依规对一批顶风违纪的教师有偿补课案件进行查处,指名道姓的通报、曝光,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力地净化了教育行风。

  您提到的规范培训机构行为的建议,教育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会商。当前,我国民办教育高速发展,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数量快速增长,有效缓解了教育资源紧张局面,满足了群众的多元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教育部会同工商等部门对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和开展活动的民办学校等教育机构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其场地设施、人员及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国家工商总局还通过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将未履行公示义务、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宣传、教学中误导和欺骗学生及其家长等不良行为的惩处力度。

  下一步,教育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推动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文件要求,通过专项治理、重点督查等措施,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继续开展专项督查,到2018年完成对所有省份督查全覆盖的目标,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同时,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免费学习辅导、假期义务值守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中提升专业素质和社会服务能力,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道德情操,用爱心奉献,引领社会风尚。对于社会培训机构,将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规范与管理,依法规范教育培训市场,引导民办教育培训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保护广大群众利益。

  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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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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